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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义务俄罗斯对乌克兰的侵略无疑违反了

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和国际法规定的禁止使用武力的规定。因此,针对俄罗斯侵略而采取的制裁的一个特点是,它们可以被纳入各国在面临严重违反国际法强制性规范(强制法)的行为时必须采取的行动之中。在这些行动中,国际法委员会的《国家责任条款草案》规定了通过合法手段合作终止违法行为的义务(第 41(1)条)。尽管该规定仅限于使用合法手段,但它可以证明那些不违反欧盟或其成员国国际义务(甚至不违反传统意义上的不干涉原则)的限制措施是正当的,这些措施可归类为报复:这包括外交措施,也包括与关 中国电报数据 贸总协定安全例外相兼容的贸易限制(见此处3.1 )。不幸的是,许多国家仍然否认《条款草案》第 41(1)条反映了现有的习惯法规则。然而,至少在联合国框架内,人们对于合作义务的有效性存在共识(此处第 194 页)。

欧盟对俄罗斯的限制措施恰恰符合这一假设:

可以认为,欧盟在履行合作义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协调各国对联合国大会认定为违反强制性规范的事件作出的反应(ES-11/1号决议)。此外,欧盟的限制措施政策旨在扩大联盟范围以外的合作,促进(通常是成功地)候选国和其他国家与欧盟措施保持一致(准则第 22 号)。欧盟在这种情况下所发挥的作用将证 英国脱欧后失去欧洲公民身份。对于法院来说,英国退出欧盟的“主权决定”的必然结果 明国际法体系即使在因常任理事国否决而导致安理会陷入僵局的情况下也能发挥作用。

反措施制裁

然而,大多数欧盟限制措施不属于合作义务的范围,因为它们违反了其他国际规则:例如冻结俄罗斯中央银行的外汇储备。为了证明这种制裁的正当性,经常使用反措施的概念:通常是非法行为,但如果是为了回应另一个国家的违法行为并促使其遵守义务而实施,则是允许的。众所周知,反措施是遭受违法行为损害的国家可采用的一种工具;受害国以外的第三国采取反措施的可能性反而存在争议(参见Ronzitti、Ruys、Hofer和O’Connell的一些贡献)。尽管二十多年前通过的CDI条款草案并未就此问题 新闻 美国 进行政治斗争。请注意:这并不是(不仅)是为了尊重该机构本身,而且正如已经重申的那样,是为了其他成员及其政党参与均衡表明立场(第54条),但近年来在制裁领域的国家实践表明,第三国广泛使用了反措施。也正是出于这个原因,国际法学会于2005年通过决议,赞成采取不涉及使用武力的反措施,以应对“公认的严重违反普遍义务的行为”(第5条)。

欧盟对俄罗斯采取的限制措施是对俄罗斯严重违

反“普遍适用的规范” ——禁止使用武力——的反合作义务俄罗斯应。欧盟的对外行动可以通过限制措施,促进巩固27个国家(加上候选国和结盟的第三国)的实践,并鼓励形成第三国针对违反普遍义务的行为采取反措施的习惯规范。然而,要做到这一点,这种做法必须伴随着遵守现有义务(法律确信)的信念:希望未来欧盟能够明确其对实施制裁权力的国际法法律基础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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