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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里行间:对成员国的警告和对委员会的(隐晦的)批评

除了更严格的技术法律方面之外,法院的裁决似乎传达了一个潜在的信息:申根不是各国的专属领域。当它诞生时,它曾是一次具有政府间冲动的经历。如今,它已成为欧盟法律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欧盟法律的运作制定了共同规则。换句话说:政府不能为所欲为地进行内部边境管制,其管理受到欧洲严格 塞浦路斯电报数据 程序的束缚(Bornemann)。

基于这些前提,法院驳回了艺术论点

72 欧盟运作条约作为一项规则,以成员国维护公共秩序和内部安全的责任的名义,允许突破申根立法的限制,并可以免除重新实施内部边境管制的最长六个月期限。德国政府介入此案并提出了这一论点(第 55 和 83 条),该论点说服了总检察长,但没有说服法院(有关总检察长的立场,请参阅Cebulak-Morvillo)。

匈牙利和波兰政府在关于重新安置寻求庇护者的争端中已经尝试过这一举措(C-643/15 和 C-647/15和C-715/17、C-718/17 和 C-719/17),目的正是使第72 TFUE 使用“特洛伊木马”迫使系统陷入(假定的)对内部安全构成风险的境地(萨维诺)。在该案中,就像奥地利边境管制案一样,法院回顾了根据第 19 条的豁免。第 72 条必须进行限制性解释,因为各国不能随意援引该条来规避欧盟法律规则。此外,就申根协议而言,恢复边境管制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这恰恰符合安全自由流动的目标。事实上,欧盟立法者充分考虑到了各国 第二阶段,即实际起草新宪法文本的阶段 的责任,认为6个月的时间足以应对威胁并恢复国家秩序和安全。

这些论点也有助于法院对委员会及其在扩大边境管制问题上过度谨慎的做法提出批评。事实上,由容克和冯德莱恩领导的欧盟委员会多年来一直仅限于“鼓励”各国政府遵守相关的欧洲立法。它尤其通过一些标题富有启发性的通讯做到了这一点,例如“重返申根”(COM(2016) 120)、“维护和加强申根”(COM(2017)570 ) 或最 新闻 美国 近的“建立没有内部边境管制的、全面运作和有弹性的申根区战略” (COM(2021) 277)。然而,它未能利用侵权程序,而这一程序是欧盟法律赋予其作为“条约守护者”的临时机构。简而言之,说得多,事实少。

至于委员会长期以来的惰性,法院认为

境安全委员会对重新实施内部边境管制提供了具体的核查机制。这是一个成员国和委员会参与的交叉核查制度,遵循合作和相互监督的逻辑。艺术。加拿大公平贸易规则第 27(4) 条特别赋予委员会积极作用,规定如果委员会“对恢复控制的必要性或相称性存在疑虑”,则必须发表意见。然而,在奥地利的案件中,正如委员会本身“在听证会上明确承认的”(§91),尽管委员会介入该案并支持对斯洛文尼亚边境控制的非法性,但委员会并未对奥地利发表任何意见。
法院并没有忽视这一乌龙球,强调为了确保申根区的正常运转,其他成员国和委员会都必字里行间:对成员须保持关注和警惕。如果前者被要求配合开展相互信息和协商活动,那么后者必须行使粮安委赋予其的特定技能:事实上,它“被要求”就恢复管制发布意见并进行检查(§91)。简而言之,如果委员会不打算启动侵权程序(这仍然是一项自由裁量的“强势”政治行为),它至少应该有连贯性地使用申根立法明确规定的更温和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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