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关于《公约》第1条的判例,始于洛伊齐杜案,该案将管辖权概念化为对领土的有效全面控制,这使得法院无需对主权问题作出裁决。这是因为,所需的只是控制的事实,无论该控制权是通过合法还是非法获得的。然而,法院的一些判例(例如伊拉斯库案、卡坦案)使这一简单的解决方案变得复杂,即使国家已经失去了对其领土的控制权。《公约》及其议定书的若干条款在定义某项权利时直接提及领土,也使情况变得复杂——例如,第四议定书第2条规定,“合法居留一国领土内的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有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但这些问题并非不可克服,可以合理地扩大和应用这些规定(或以其他方式重新限定问题),以避免对领土所有权作出决定。
那么法院做了什么
它立即裁定,无需就俄罗斯吞并克里米亚的合法性和影响作出裁决(第237-44段)。特别是(第244段):
本法院认为,除参考《公约》所载规则外,其无权抽象地裁定俄罗斯联邦所谓“入侵”和“占领”克里米亚的“合法性”。申请人政府也未寻求本法院就“吞并克里米亚”本身在国际法下的合法性及其由此产生的法律 电报列表 地位作出裁决。这些事项并未提交本法院,因此不构成本法院所审理争端的主题。因此,它们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之内,本法院不会直接审理。
然而,请注意这一立场是如何限定的——法院没有义务抽象地就主权问题作出裁决,也不会直接审议该问题。当然,显而易见的是,它可以直接这样做。法院第一次这样做的机会是对其第一条管辖权的分析,我们现在来谈谈这一点。
由于乌克兰指控存在行政行为
即官方容忍的侵犯人权行为模式,因此第 1 条管辖权的空间概 询问一些与专业活动无关的问题也是必要的 念显然最适合此案。但法院的判例法有时区分域内管辖权和域外管辖权,仿佛它们是不同种类的,这使分析变得复杂。乌克兰本质上认为,法院不仅要确定俄罗斯是否控制了克里米亚(以及从什么时候开始),还要确定俄罗斯管辖权的性质,即它是域内管辖还是域外管辖,这又引出了一个初步问题,即俄罗斯是否曾在任何时候是克里米亚的合法主权者。这只是对管辖权概念在人权背景下如何运作或应该如何运作的一种误解,但不幸的是,(在某种程度上)法院现在已经接受了这种误解。 (幸运的是,它没有接受的另一个误解是混淆归属和管辖权这些判 手机号码 例将管辖权仅 的概念,现在它已经相当清楚地区分了这两个概念(第 264、266、368 段 – 更多内容请参见此处和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