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出这一重要结论的论证框架要归功于 STF 的法官报告员、宪政主义者路易斯·罗伯托·巴罗佐 (Luis Roberto Barroso)。。法官在陈述中提请关注政府在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紧急情况方面持续疏忽行为造成的“违宪状况”。事实上,“违宪状态”的概念描述的是公共机构广泛、持续和系统地侵犯基本权利的事实和规范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必须采取同样广泛的结构性解决方案来消除危险的持续存在。换句话说,它确定了与宪法相关的永久性非法行为,即真正的宪法犯罪,可以通过包含相应义务的具体司法条款来补救。报告员巴 阿根廷电报数据 罗佐认为,由于应对。
气候紧急情况 的义务受到
巴黎协定》的规定,因此该条约不能不被解读为保护人权的国际来源。原因有很多:首先,因为艺术。 5 ,而仅限于规定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保障不排除以任何身份从巴西签署的国际条约中衍生的其他权利和保障;其次,因为从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序言到2015年《巴黎协定》序言,国际气候法渊源都承认,各国承诺保护气候系统,以保护当代和子孙后代(《框架公约》)并遵守和促进人权(《巴黎协定》)。因此,在应对气候紧急情况的具体“事项”中,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保障与与之有关的国际条约相结合。 该结论意义重大,远远超出了巴西的司法管辖范围,因为它表达了对整合基本权利保护参数的开放态度,这与巴西等许多批准了《巴黎协定》的国家当前的自由民主宪政主义有所区别。最终,巴西 STF 采取了与意大 行业竞争与竞争:波特五力模型 利宪法法院针对《欧洲人权公约》所制定的类似视角,以事实和艺术为依据。 5 §2 CFB,通过“开发宪法规范固有的潜力”实现“最大程度地扩大保障”的同一目标(宪法法院裁决号 317/2009,法律第 7 点)
)。此外,他的推理与一系列宪法原则相一致,这些原则不仅在巴西存在:从禁止环境 WhatsApp 数据库印度 倒退到有效的司法权利保护,再到对子孙后代的考虑。这就是为什么《巴黎协定》的有益效果绝不会在于损害、限制或忽视权利,而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尊重权利并通过缓解政策来实施权利,正如《巴黎协定》序言中所说的那样。因此,后者作为应对。
气候紧急情况 的国际人权来源的资格也有
助于真诚地实施其解释。 众所周知,1969 年《维也纳条约解释公约》要求各国真诚履行任何国际义务:根据《条约》第 14 条,这与国家间关系相关。该公约第 26 条。然而,该公约还规定,对任何国际条约来源必须始终本着善意进行解释,但必须“根据条约用语在其上下文中并根据其目的和宗旨所具有的通常含义”;根据艺术,这也属于国家管辖范围。第 31 条,特别是其中规定将考虑“随后在适用本条约时遵循的实践”。如果说《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两个序言的 “通常含义”难以争辩,那么,适用的“实践”邦宪法第 2 条现已被确立为具有宪法性质的“基本原则”,事实上,这种“基本原则”既属于自由民主宪政传统,也属于“文明国家公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院规约》第 38 条第 1.c 款),这使得巴西的先例对于《巴黎协定》的正确限定( rectius,善意)具有无可辩驳的说服力。让我们为每个人思考一下“不伤害”和“不伤害他人”的原则,这些原则无疑可以追溯到“文明国家”。当一个司法管辖区为条约的解释赋予特定含义,并从人权角度这样做以避免伤害并实施“不伤害”和“不侵犯人权”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