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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人权法院格鲁吉亚诉俄罗斯案第号判决将于周四作出

提前告知读者,1月21日(星期四),欧洲人权法院大审判庭将就格鲁吉亚诉俄罗斯案(第2号)作出期待已久的判决。该案是一起涉及2008年格鲁吉亚冲突的州际案件。判决公布后,我们将尽快发布评论。我不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回顾,只想简要概述一些在判决公布前需要关注的关键问题:

(1)就俄罗斯依据《欧洲人权公约》第1条享有的管辖权以及《公约》的域外适用性而言,法院是否认定俄罗斯对格鲁吉亚的两个分离主义实体南奥塞梯和阿布哈兹实施了有效(总体)控制,以及俄罗斯如何处理和分析相关证据(在这方面,很好的比较点是最近关于克里米亚的可采性裁决和关于纳戈尔诺-卡拉巴赫的奇拉戈夫裁决)。

但判例法更有可能出现新的发展

即俄罗斯是否对其在冲突期间入侵的格鲁吉亚本土部分地区(例如哥里市)实施了有效控制。这里的主要问题是,在国际武装冲突的激烈敌对行动中,控制权的短暂性(大约10天左右)如何。一个很好的比较点是关于土耳其入侵伊拉克北部的伊萨案。

(3)与此相反,法院是否采用个人管辖权概念作为对个别受害者的权威或控制,而不是上述空间管辖权模型。

(4)法院是否正确区分了归因问题和管辖权问题,以及俄罗斯是否因违 退出数据 反尊重人权的消极义务或保护人权的积极义务而被追究责任。这对于阿布哈兹或南奥塞梯武装团体实施的任何侵权行为都至关重要。此外,值得关注的是,法院是否运用了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款以及国际法院的相关判例(尼加拉瓜、波斯尼亚种族灭绝案——详见此处,第342-347页、第349-354页、第362-366页)。

(5)法院将如何概括地评论《公约》与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关系。

该案件将如何处理所指控的各种

实质性违法行为无论如何,我的总体印象是(撇开证据问题不谈),本案不会涉及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之间最复杂的规范冲突问题,即两大法律体系可能走向分歧的问题,例如对战斗人员使用 私人投资者和各种组织非常 致命武力。相反,本案主要涉及那些如果被证明,将明显构成违反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的行为(例如虐待、杀害平民、抢劫等)。因此,我怀疑我们能否在此看到法理学上的重大创新,但我也可能错了。

法院最终将对俄罗斯违反《公约》的程度和性质做出何种结论?在我看来,法院很可能会认定俄罗斯至少存在部分违反《公约》的行为。如果法院没有认定,我会感到震惊。但这在很大 手机号码 程度上取决于(同样取决于格鲁吉亚能够提供的证据)法院是否将这些违反行为认定为系统性违反还是偶发性违反,以及是否将其认定为直接实施行为,而非“仅仅”未能阻止或调查。这不仅将决定法院裁决的部分法律后果,还将决定法院的判决将如何契合双方关于冲突的对立叙述,以及双方将如何对判决做出政治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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