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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克兰少数民族:国家建设进程与少数民族保护

由于乌克兰各领土以前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波兰王国、立陶宛大公国、波兰立陶宛联邦、奥匈帝国、俄罗斯帝国和苏联),自 1980 年代末以来,乌克兰的国家建设进程不得不“处理”其境内不同民族的存在问题。这些不同的归属不仅是乌克兰目前民族多元性(130个民族和族群)的起源,也是乌克兰境内对少数民族采取的不同保护模式的流传和重新阐述的起源。

例如,在卡尔·伦纳和奥托·鲍威尔思想的影响下

乌克兰拉达于1918年1月9日(22日)通过了《关于个人民族自治的法律》,规定乌克兰人民共和国公民——宣布自己属于某 冰岛电报数据  个民族并在专门登记册上登记——可以建立“个人民族联盟”,其决定针对所有成员,“无论他们位于乌克兰人民共和国的哪个地方”。布尔什维克夺取政权、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苏联)成立后,这种模式很快就被抛弃了。事实上,1919年乌克兰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一方面否定了个人民族自治原则,另一方面又引入了“少数民族”的条款,禁止对他们进行任何形式的压迫。

苏联成立后,1929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除了禁止压迫少数民族外,还规定可以建立“民族地区 劳动力市场 RRS 专家等级 行政单位”,以“尽可能保障某一地区占人口大多数的少数民族的利益”。另一方面,1937 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斯大林主义”宪法删除了对民族少数民族、“民族行政单位”以及将摩尔多瓦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纳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任何提及(因为它在此期间已作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直接成为苏联的一部分)。这一方针在戈尔巴乔夫改革启动后开始发生重大变化,尤其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乌克兰国家主权宣言》批准后。

»。这一规定——汲取了前苏联经验以及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末期苏联经验的启发——重新引入了“居住在共 电报号码 和国领土上的各民族都有自由发展民族文化的权利”和建立“民族行政单位”的可能性。然而,这些权利的重新引入意味着首次正式承认乌克兰民族在国家建设中的决定性作用,宣言本身指出“苏联作为一个主权民族国家在现有边界内发展”,基于“乌克兰民族行使其不可剥夺的自决权”。经过长期的辩论,1996 年 6 月 28 日颁布的新乌克兰宪法 (UC) 通过将“乌克兰人民”与“乌克兰民族”并列,试图克服自决权仅。

属于“乌克兰民族”的观念。作为一种折衷方案

其序言指出,乌克兰拉达“代表乌克兰人民 – 各族公民”通过这部宪法,“基于……乌克兰民族、乌克兰人民数百年来建立国家结构的历史和行使自决权”。然而,在宪法的其余部分,推理主要是关于多数/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这一点从第 14 条中可以清楚看出。 11. 声明指出,国家必须为乌克兰少数民族“乌克兰民族、其历史意识、传统和文化的巩固和发展”以及“乌克兰所有土著人民和少数民族的文化、语言和宗教特性的发展”作出贡献。在2001 年的人口普查中(原定于 2020 年进行的人口普查因 Covid-19 疫情而进一步推迟),77.8%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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