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美国被俄罗斯干涉美国大选时,美国选择的选项是“报复”。“报复”虽然不友好,但并不违反国际法。例如,奥巴马政府就曾对俄罗斯干预美国大选实施制裁、驱逐“外交”人员并关闭俄罗斯设施。由于“报复”涉及的行为不受国际法禁止,因此一国可以实施此类行为,而无需证明相关活动侵犯了其国际合法权利。这或许就是奥巴马政府选择这一行动方案的原因。
如果远程干预选举违反国际法
受害国”也可采取反措施(《阿塞拜疆规则》,第 22 条, 《塔林手册》,第 20-25 条)。反措施与反措施的区别在于,后者是一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若非为了迫使违法国(“责任国”)停止和/或确保因所受损害而获得应得的赔偿,则属违法行为(《阿塞拜疆规则》,第 49 条)。由于升级风险等原因,政治上对于在网络环境中适用反措施的认可存在一些担忧。尽管如此,许多国家已明确确认可对非法网络行动采取反措施(例如澳大利亚、爱沙尼亚、法国、荷兰、英国、美国)。
在这方面,反制措施通常被认为是“黑客反击”。例如,受害国可 退出数据 以开展网络行动,瘫痪责任国用于干预选举的网络基础设施,否则此行为可能构成对责任国主权的侵犯。然而,反制措施也可以针对敌对行动以外的网络基础设施;事实上,只要反制措施旨在终止影响选举的非法网络活动,或确保基于此类干预的赔偿,其性质甚至不必是网络性的。
需要强调的是反措施受
或许最重要的是,反措施仅适用于违反国际法(或未尽职尽责)的选举干预;如果缺 谷歌第三次推迟淘汰第三方 Cookie 乏归因或违反的要素,则该回应不构成反措施,且该行动仍属非法。
最后,当一个国家的“基本利益”之一面临“严重和迫在眉睫的危险”时,无论危险的来源是什么,也无论这种危险是否是违反国际法的结果,只要该国采取的措施是唯一手段,并且该行动不影响任 海地名单 何其他国家的根本利益,该国就可以采取非法行动来消除威胁(《阿塞拜疆安全条约》 ,第 25 条)。这种所谓的“必要性抗辩”仅限于特殊情况(《塔林手册 2.0》,规则 26)。
举行选举显然是民主制度的一项基本利益。因此,对于特定选举干预事件,决定性问题通常在于其后果是否严重到足以被定性为“严重”。遗憾的是,国际法并未明确规定严重程度的门槛。但如果系列条件和限制的约 危险严重,则允许采取原本非法的行动来应对选举干预。